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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时间:2011-06-23 09:41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4396

  来电显示:我现在长沙一家电子厂上班,听老板说,可能下个月不会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了。上班期间,单位给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请问我失业后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每月的金额是多少?最多可以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 沈先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四县为800元/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被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之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和职工人事档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认可,经确认后将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关系和人事档案转移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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