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04 20:10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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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山县人民法院滥用职权的
控 告
控告人:黄佳枚,女,现年61岁,住湖南省衡山县福田乡泉塘村二组。
被控告人:衡山县人民法院院长 胡家舜
衡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小平
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长 周应安(经查实,属没有法官资格证上岗人员,原本一名司机)
请求事项:
请求给予衡山县人民法院及周应安等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公开赔礼道歉和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我丈夫曹汉秋是2002年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2013年7月19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发传票至我住处(衡山县福田乡泉塘村二组)村委会,但村委会一直没有转送给我家庭。2013年8月13日,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从我的银行个人账划走人民币28000元。
2013年10月30日上午,我和我丈夫还有我小儿子三人来到衡山县人民法院,想对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进行了解。在法院执行局周应安的办公室,我们看见周应安,我儿子问周局长当年那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周应安说:“你是不是当事人”?我儿子回答:“我不是”。周局长:“你不是当事人,那你来干嘛?给我滚出去”。周局长一掌拍在办公桌上,同坐在该办公室的另外三名工作人员就一起围了过来,我儿子还没反应过来,就被他们一顿拳打脚踢,打倒在地,衣服裤子全被他们撕烂了。我们见此情形,赶忙呼唤:“救命,法院工作人员打人啦,救命呀。”并拿出手机准备拍照留作证据,谁知执行局另外的几个工作人员一把夺过我和我丈夫的手机,并将我们推到办公室门外。我被推出办公室门外后,慌乱中赶忙去楼上找法院副院长和院长报告情况,但他们办公室的门都关的紧紧的。事后了解,当时法院院长胡家舜、副院长胡小平都在法院,并未外出。我被推出办公室后,据我儿子回忆说,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把他摁在地上并且拿来手铐将他反铐起来,周应安见我儿子很不服气,恶狠狠的对他说:“你认不认识今天的错误?认识到了,就对我们赔礼道歉,否则就拘留你!”我儿子一听这话就感觉很气人,他们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对我百姓滥用职权,动用私刑。就回答他们:“要杀要剐随便你们”,没想到他们真叫来法警把我儿子送到了衡山县拘留所,以妨碍执行公务的名义将我儿子拘留起来。事后,我找周应安索要拘留决定书,周应安一直不肯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诉讼参与人才可以采取拘留措施。在本人无任何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情况下,周应安等人擅自将我拘留的行为是知法犯法,严重滥用职权的行为。衡山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是百姓声张正义,维护权益的窗口,是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窗口。但周应安等人及整个衡山县人民法院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百姓的权益并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与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政策背道而驰。其行为何以服众?何以安得民心?
我于2013年11月19日将书面控告信分别呈交至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及衡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经过衡山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院党组书记、检查长聂志文认真的告诉我,法院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纪行为,但根据事实认定尚不构成犯罪,所以建议我重点找衡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这件事情。从2013年11月到2014年4月,我多次找衡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部门及纪委书记李世钧,得到的答复一直是不好处理。既然是不好处理,那我请纪委对此事出具一个书面处理意见,纪委的负责同志告诉我只能是口头答复,要不就要我去找政法委,仅此而已!2014年4月,我又将相关情况反映到衡阳市纪委信访室,信访室负责同志看了我的控告材料后,给予的答复是要我找政法委,之后我又去衡阳政法委反映相关情况,结果是政法委推纪委,纪委推政法委,互相推来退去。
至此,本人深深感觉到,即使在当前从中央到地方轰轰烈烈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大背景下,老百姓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仍然是如此艰难,老百姓看到的仍然是“门难进、脸难看、事情仍然是不办”的景象,党的威严难道到了基层就能如此肆意践踏?为此,本人特请求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严肃查处衡山县人民法院及周应安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还法律一个公正。期盼回复解决。
此致。
控告人:黄佳枚
联系电话:13873488268
2014年8月4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