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新邵县严塘镇阳水村谢洪明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以来,以权谋私,通过各种手段贪污,纳用生态公益专款,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非法买卖耕地。我们现将已掌握的有关情况依法向您进行举报。
一、谢洪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报销虚假开支的手段将公款据为己有。主要事实有:
1、08年8月18日,以生活开支为由报销2061元,08年8月19日以在县各部门联系费为由报销2674元,08年9月10日、23日和31日以生活开支为由分别报销1967元、2010元和1932元。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年收入只有几千元的阳水村却以生活开支和联系费名义开支了10644元。事实上阳水村当时根本没有这些开支。而且这一万多元巨额开支都没有任何依据,只是由谢洪明自己用白纸随意编造一个理由就到村里报销入账而将公款据为已有。
2、08年3月15日,谢洪明以修水圳、河沙材料费车费名义在村里报销2200元,事实上,阳水村以前修的水圳都是各小组自行实施,修水圳的所有费用都由各小组自行承担,与村里无关,村里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而且谢洪明是在08年5月才担任村主任,在三月份时他还不是村干部。这2200元也没有依据,只是谢洪明用白纸随意虚构一个名义将村里公款据为己有。
3、2011年2月1日,谢洪明以付曾凡林公路做工工资为由报销1200元。经查证,谢洪明当时是个人向曾凡林购买1200元野猪肉,却虚构公路工资在村里报销。
4、2011年1月19日,谢洪明用白纸写上大雪冰冻压倒保坎工资付何正良7000元为由在村里报销。经查证,当时何正良没有承包维修村里被压到的保坎,何正良也证明没有收到过谢洪明7000元。
5、2008年5月28日,谢洪明以公路硬化涵洞材料费工资为由报销170元,2010年9月1日,谢洪明以伪造运片石二车砌公路两旁为由报销840元,2010年1月31日谢洪明以水泥公路运土和片石为由报销1910元,同时以村水泥公路工程工资为由报销4600元,根据阳水村水泥公路承包合同约定,村里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与修水泥公里有关的所有费用都有承包人承担,与村里无关。谢洪明虚构水泥公路各种开支7620元报销将公款据为己有。
6、阳水村六组修水圳向县水利局申请水利款,谢洪明以该项目在他家吃了两餐饭为由,有妻子出具白字条子在村里报销1902元,又以送椪柑为名报销600元。县水利局向六组付款4000元到村里后,谢洪明做了4000元收入账和向六组组长曾多生付水利款4000元的支出帐。曾多生证明,六组只收到2900元。谢洪明将1100元据为己有。
这些虚构的名义报销的开支都没有任何依据,只由谢洪明随意编造理由写到白纸上就到村里报销入账,从而将三万多元公款据为己有。
二、谢洪明长期截流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归个人使用。
谢洪明经手领取了阳水村生态公益林款2008年度3622、5元、2009年度3622、5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流,归个人使用。但是谢洪明领取这些公款后,长期截流归个人使用。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生态公益林款7245元,谢洪明一直到2011年4月2日才入账。这些公益林款至今都没有按规定发放给农户。
三、谢洪明伙同他人虚报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阳水村园艺场原本就属于经济林,植被和水土都保持良好,不属于退耕还林的范围。谢洪明私自滥伐园艺场内柑橘树20亩,用土掩盖被伐的树蔸,骗取林业部门将园艺场纳入退耕还林范围。而且将退耕还林的面积由20亩虚报26亩。2006年至2010年每年骗领退耕还林5460元,共计27300元。
四、2011年3月,谢洪明未经全体村民会议研究决定,擅自将有他本人承担(承包期到2020年12月30日止)属于阳水村的4.6亩机动田,以三万元的低价贱卖给了烟竹村危田喜。谢洪明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五、2010年村部保坎承包给何和平是42元以方但是经过实际收方50来方共计2000多元,加石头四车420一车,共计1680元。但是他在村里报账12800元。这样的方式虚报假账这应该构成了贪污罪。
综上所述的这些事件,我们已经向镇党委政府汇报,但经管站的柳青成和镇干部张青青说这些问题只要有一点依据不管任何多少开支都可以报销。所以今天这些事情我们我村群众特意向领导汇报。
谢洪明身为党的基层干部,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事实严重,已经丧失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先进性和廉洁性。不配做为共产党员的基层干部,我们现举报前来,请依法查处,依法公开,依法处理。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