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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沅江十年交通假案公安局知法犯法

时间:2014-06-25 09:39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11744

尊敬的上级政府领导及各界人士:

我叫肖学华,现年53岁,家住沅江市商贸街巴山东路1栋2楼,手机号是13272152478,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一直靠经商过日子,生活还算过得幸福,一起不幸的车祸毁了我的人生,毁了我的家,下面我要向社会各界告白我的十年冤情,十年假案,十年痛苦与磨历。

2005年7月15日晚上9点15分,我和妻子祝月香骑着一辆双轮摩托车去舅舅家有事,行至沅江市桔园桥路段S204线,74KM+100M被沅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辆桑塔纳,湘H73812轿车(办案专车),会车时严重占道,与我驾驶的粤TE/3995嘉陵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严重车祸,当时把我和妻子祝月香撞飞到10米外的河水里,两人的左腿都多处断裂了,在河水里无法自救,而公安干警郭勇(原司机),见死不救开车迅速逃逸现场,导致我鲜血流尽在河水中昏死过去,当时我妻子大声呼救,30分钟后被一辆面包车5人救起,他们马上报了警,并叫来救护车把我们送往沅江市人民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检查我左大腿肌肉大面积暴裂,开放、股骨有十多厘米长是粉碎性骨折,还有三处大伤口开裂,盆腔骨三处断裂,左脚肿得象水桶一样,惨不忍睹,从此以后我就在痛苦里挣扎,而后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8天,再回到家里康复治疗。

然后几年一直在家修养,但我的腿一次没有好转,大腿里的固定钢板7年都没有拆除,后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我的左腿成了畸形愈合,左腿膝关节部强直需要分次手术治疗,共治疗费用预计需要陆万元左右,最后沅江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左膝关节强直、功能丧失,左下腿呈“○”形样改变,左腿比右腿短了9厘米,左膝关节软组织挫伤,不能弯曲活动,已构成重伤标准,见《鉴定文书》(湘)公(沅)鉴(法)字[2001]140号,我现在身体催残很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日子过得很艰难。7年以来我一直上访,无数次找沅江市公安局(车主)解决问题都没有领导认识,也没有解决问题的结果。

时间到了2011年上半年,通过我不断的努力上访,省政法委回访,协助沅江市政法委出面,与沅江市公安局局长胡敬昌达成一致,同意完成后期续期手术,并解决赔偿问题,终于在2011年8月19日在益阳市人民医院做完了左腿拆除内固钢板手术,住院治疗后,在2011年9月6日出院。而后在2012年4月18日又来益阳市中心医院做了2个多月的康复治疗(有病历资料看),最后在2012年9月17日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做矫形延长术,住院治疗1个多月,现在家康复修养18个月了。

在漫长康复期间,我生活非常困难,没有一点经济来源,经常找亲朋好友借钱,多次找车主公安局解决问题与困难都没有结果,有时还会受到心灵上伤害,比如:2014年5月25日我找到现任局长颜建波想要他解决一点实际问题与困难,他一口就拒绝了,没有钱,他说你要去找检察院把事实真相查清楚,还原案情的本来面目与真相,这样问题才好解决,我在他的办公室坐了不到5分钟,想说的话还没说上几句,他又打电话叫来七八个警察要“请”我出去,他说的这个“请”,我懂,就是要“赶”我出去,他们拿来3台圆形摄像机,对着我不停的摄像,当时,这突然出现的一幕,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对他们说:“你们这样做是什么意思?”他们说:“你妨碍了公务”。我说我刚来还不到几分钟,一个站都站不稳的残废人怎么妨碍公务,他们还是强行“请“我出去,我说:“我不要你们‘请’我会出去的,我还说了,我的腿残废成这样子,就是你们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郭勇开车撞的,到现在快十年了,你们都没有解决实际问题也没有赔偿一切损失。你们公安局还这样对我,你们讲不讲法理,你们还有没有良知,你们就是这样的为人民办案的吗?又是这样欺负受害者的吗?说完我柱着双拐又气愤又痛苦的离开了局长办公室。

回到家里我脑子反复闪现他们对我的那幅情景,我气愤也无比痛苦,我感到自己无能而悲伤,就这样我病了一场,精神到了快崩溃的边缘。后来我老婆看了我这样子,她安慰我说:“你不要这样,你要心情放开点,跟他们讲道理”,我心想这样黑的公安局他们会听你讲道理吗?这时我想到了上级政府,上级公安机关,想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也想到了全国的老百姓,他们会给我力量的,他们会讲道理的,这时想到我们国家,我们的北京,北京的天空是那样的晴朗,那样的阳光,我们的国家领导那样有正气,国家法制那样健全,难道还吹不散黑暗角落里的乌云脏气吗?现在我要把存放在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一部十年假档案向全国人民暴光。看看这部串通上下做出来的假案经不经得起正气光芒的照射。

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的郭照球为肇事者与本起事故无关,他是冒名顶替的,他是替侄儿顶罪,逃脱法律责任,保住公安干警这工作。下面我用理由事实和证据来揭露这起假案的内幕。

一、理由与事实:

1、湘H/73812是沅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办案车,郭勇是公安干警,是这台车的固定司机,而他叔叔是在家务农的农民,他家住共华镇苗圃场,离沅江市公安局有80几里路程,他本人与公安局毫无关联,他一不是公安干警,二不是聘用司机,他有什么理由资格来驾驶公安局的办案车,这合逻辑吗?这有根据吗?

2、一次偶然的对话,听到郭勇的父亲郭照云,串通自己的亲弟弟郭照球顶替郭勇做假案的过程,2006年5月7号的一天,郭勇的父亲郭照云带着妹夫周权科(郭勇的姑父)来我家送钱,了结案子,他们把钱付给我们两口子,办完事后,走出我的病房,站在我门外的阶基上对话,当时我是躺在床上的,听得很清楚,郭勇的姑父周权科不放心的问郭照云,要是以后他们知道真相了,问这台车子怎么会是郭照球开的呢?郭勇的父亲郭照云回答,我就说郭勇洗澡去了,车钥匙就放在写字台上,他自己去拿的,拿了后出去兜风了,买点东西……。当时他们已不知道我能听得清清楚楚,这个秘密使我真相大白,这说明了郭勇父亲郭照云就是这起假案的预谋者,他是公安局一名老干警,当时他也在公安局工作,他串通了郭勇的上级,刑警大队负责人郭雪年,他是副局长、是直接管理刑警大队的,同时串通了办案警察郭建文、熊伏庭一起合谋做成了这桩冒名顶罪的假案。他们这样做是犯罪,是知法犯法,他们头顶国徽,肩负人民给他们的重任和使命,打着立警为公的旗号,干着见不得人的勾当,办着这样没智商的假案。伤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抹黑了人民警察的形象,是每个公民都不能容忍的。

二、证人证言。

询问笔录1

询问时间:2010年7月5日

询问地点:沅江市地税局

询问人:林志钢,长沙正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询问人:张和兴,男,62年出生,系沅江市共华水上飘车队原任队长(2005年在职)

问:你是否认识住在沅江市共华镇苗圃场一组的郭照球。

张:认识,郭照球当时在我车队中开车,我是他的领导。

问:05年7月15日,郭照球是否也在车队中工作。

张:是的,车队当时有30多台车,分为两班,每班五天一轮。工作时间为早上八点至晚上七点左右。

问:你是否清楚郭照球在05年7月15日当天发生车祸的事情。

张:我作为车队队长,经常出面处理涉及本队司机事故,但是没有处理过郭照球的事故,也从来没有听到他提起过他在05年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

以上记录我看过,情况属实,张和兴

2010年7月5日

询问笔录2

询问时间:2010年7月5日

询问地点:沅江市共华镇苗圃场一组

询问人:林志钢,长沙正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询问人:刘翠华,住沅江市共华镇苗圃场一组39号,女,46岁,系苗圃场原任村支书郭仁良的妻子。

问:是否认识同住一组的郭照球?

刘:认识,他现在的房子门牌号是紫红洲村37号

问:05年7月15日,郭照球是否在家?

刘:在家,在那段时间,他一直在本地没有去过远门。

问:06年前郭照球的经济收入来源主要有哪些?

刘:主要是靠种地,他家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有两个子女读书。

以上记录我看过,情况属实,刘翠华

2010年7月5日

三、录音证人证言

1、这个录音证言中,有郭照球的邻居,亲人,有村支书和他天天在一起的车队同事证言录音,都能证明郭照球本人在2005年7月15号前后几年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

2、在第二个录音证言中,显示郭照球在本次事故中对自己所发生事故过程,与情节一点都不清楚,他说话语无伦次,对本案所发生前因后果一点都说不出来。

以上所有的理由,事实、证人证言足以说明郭照球不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而是替自己的侄子郭勇顶罪的,是为保住他的工作和铁饭碗,逃脱法律责任的替罪人。我相信全国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是分得清事实真相的,更相信中国有这么多治法工作者,治法机构是分得清真假的。

在这里,我这个深受十年磨难的残疾人,期待着各界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只要你们说一句有正气的公道话,我这颗受伤的心灵都会得到安慰。同时我请求上级治法机关,人民检察院能够帮助我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请求你们组织一个专案组调查审理此案,清查存放在沅江市公安交警大队的这份假档案,取消这份有失公安警察形象的黑档案,还受害者一个真实立案,还老百姓一片晴朗灿烂的天空。在此,我向所有关注我的各界人士,关注本案的上级领导表示深深谢谢!

此致

敬礼

诉状人:肖学华

2014年6月10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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