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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错不纠越错越勇

时间:2014-05-12 13:22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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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错不纠越错越勇

庞大300多人的中级人民法院是一个专注法律,依法律为准绳,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违背行政许可法,而且违背民事诉讼法`行政. 诉讼法.

上诉人:周丁虎,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邵东县灵官殿镇星子村9组14号。

被上诉人:原被告,邵东县城关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赤豆,职务院长 地址:邵东县东风路17号。

请求事项:

1、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邵中民申字第6号裁定。邵东县人民法院(2011)邵东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并对财产损失做出判令。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购买碎石机和B超机,造成的损失价值88000元,因诉讼而造成的损失12000元。 5年的房屋保管费和机器维护费30000元。

申诉理由

1: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实用法律错误,邵东城关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执业医师法》《合同法》是确定事实,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义务认定被上诉人违法有错.

2:邵东县城关医院遮挡更改邵阳市卫生监督所的法律文书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确凿.《2011》邵东民初字第1413号,判令被上诉人提供证据的原件遮挡的内容是《要求邵东县城关医院收回出租科室并统一管理》.

3:邵阳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做证据调查和案情调查任意猜疑,上诉人的碎石机器存放地点都猜错,并错误认定曾玉平没有医师资格证。

4: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据认识不足,从邵东县卫生局审批合格并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据可以证实,邵东县城关医院在被上诉人承包碎石科,前几年一直出租承包开展过碎石科,并经过邵东县卫生局审批合格。注《以前的旧机器卖给上诉人,上诉人转卖给娄底卫校》,从邵阳市卫生监督所的处罚书和邵东县城关医院的公告可以证实上诉人的机器是被迫搬回,并不是自行拿回机器。

5: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邵东县城关医院诊疗范围认识不足,邵东县卫生局审批碎石科并纳入农村和合作医疗的证据,证实邵东县城关医院的碎石科是有合法有资质。《审批文书上已经注明上诉人的机器型号2000C型体外冲击波碎石机》.

6: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卫生部的2004年卫生部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便有文明规定,后来卫生部颁布了《对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证实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医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作处罚.邵东县卫生局的审批合格并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据已经证实,邵东县城管医院多次出租承包碎石科,邵阳市卫生监督所的处罚书的证据证实.邵东县城管医院承包出租科室,已经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处罚规定。

7:案列《2011》邵中民一终字第94号证实,邵东县火厂坪镇卫生院与邵东县城关医院都是出租承包科室,违反的法律法规相同适用法律相同.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符合以下情形

1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2邵东城关医院提供虚假证据,更改邵阳市卫生监督所的法律文书

3邵阳中级人民法院对证据认定不足,回避被上诉人多次出租承包的违法事实.

4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错误认定曾玉平没有医师资格证,连机器存放地址都搞错,错误认定邵东县城管医院碎石科没有合法资质,联想上诉人在非法使用机器.

5邵东县城关多次违法出租碎石科,邵东县卫生局明知违法还多次审批合格,并纳入农村合作医疗,没有具备应有的告知性义务.邵东县城关医院明知违法,引诱我签订违法合同.并加上第十条.具有欺诈性行为.

综上所述,邵东县城关医院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中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诉人多次请求,邵东县卫生局对邵东县城管医院进行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但邵东县卫生局并没有对邵东县城关医院作出任何处罚。故此,申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求,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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