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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检举邵东人大代表赵志斌违法犯罪

时间:2014-06-06 11:09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13506

检举控告邵阳交警及邵东人大代表赵志斌违法犯罪事

尊敬的媒体领导:

本人是长沙昶兴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姚骁彦(身份证号:430521196909155693),今天向你们实名检举控告邵阳交警及邵东县人大代表赵志斌违法犯罪一事。

一、 基本事实

2014年3月23日中午,湖南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工姚珍桂(身份证号:430521196512145673)从位于邵东县大田车站附近的天贸花苑项目工地下班骑摩托车回家吃中饭;正常行车至邵东县城内荷花路169号门面附近时,因肇事车辆湘E1A909驾驶人刘金雨(身份证号:430521198807181435)在禁止停车路段违章停车并突然开启驾驶室车门,将姚珍桂连人带车撞翻在地,导致两车受损、姚珍桂重伤的交通事故。

2014年3月24日,上述交通事故案件受理单位——邵阳市交警支队邵东大队六中队在查询事故车辆及驾驶人等信息时知悉:肇事车辆湘E1A909的所有人为:赵志斌(身份证号:430521196208205213),该车辆自2006年11月21日初次登记已8个年头、从未年检,保险终止日期为:2007年11月01日。2014年4月2日,邵阳市交运司法鉴定所受邵东交警大队六中队委托对事故车辆进行司法鉴定;湘E1A909因未年检期限已超出了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鉴定为强制报废车辆。2014年4月12日,本人通过平安在线网络平台查询到肇事车辆湘E1A909自2011年9月2日至2014年2月底的违法记录:共81条、应记扣66分、应罚款1万多元。2014年4月27日下午3时许,本人与刘金雨之父刘指南在邵东和一大酒店大堂会面,拿取给姚珍桂治疗的1万块钱,并与之商议姚珍桂后续治疗费用如何落实的问题。期间刘指南告诉我,事故车湘E1A909的违法记录已经全部消除了、手续都搞齐了、可以卖了,建议姚珍桂家属向交警提出将该事故车辆从交警队拿出来卖掉用于支付治疗费。我问刘指南该车记扣分数那么多如何处理,他说是花钱买分解决的。2014年5月6日,本人再次登录平安在线查询湘E1A909的违法记录情况,显示该车已无违法记录。

2014年5月8日,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以上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刘金雨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珍贵无责任。

姚珍桂因上述交通事故重伤先后于邵东县人民医院及湖南省脑科医院救治,已花费医疗等费用20多万元,肇事车辆所有人赵志斌分毫未付。4月6日姚珍桂转院至湖南省脑科医院后的医疗费大部分由受害人姚珍桂的亲属东拼西凑勉强垫付;后续医治康复等费用巨大、目前尚无着落。交通事故事发生前姚珍桂在湖南省泓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日均工资300元左右,足以保证一家人衣食无忧。如今,姚珍桂已成植物状,其上有年过八旬的父母、下有六岁的幼子,其妻无工作,其家庭已陷入巨大的苦难之中。

据调查知悉:肇事车辆所有人赵志斌为邵东县人大代表,肇事车辆驾驶人刘金雨为赵之女婿。

二、 违法犯罪行为及理由

1、一辆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事故车辆,非法上路就是“黑车”!且该车被交警依法暂扣、在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居然被“洗白”——一切违法记录被消除并已通过“年检”!这究竟是何方神圣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10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如此有法不依、逆法而为,是何道理?如此欺害事故受害人,有何天理?!!

2、肇事车辆湘E1A909所有人赵志斌身为邵东县人大代表,其车辆自2006年11月21日初次登记至今已8个年头,从未依法年检、并已连续7个年头未依法购买交通强制保险、违章达80多次、依法应记扣60多分、应罚款1万多元。就是这样的一辆车可以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横冲直闯、为所欲为,将他人的生命财产视同草芥;在其车辆致人重伤后,居然不闻不问、连基本的救治医疗费用都分毫不付。这又是何道理?有何天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六)项明确规定:代表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可是邵东县的赵志斌代表非但谈不上模范守法,反而伤天害理、为非作歹,或与其自恃有代表身份的“护身符”有关,其代表身份的合法性令人质疑。

3、截止至2012年11月30日肇事车辆湘E1A909就已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年检、依法属于强制报废车辆,不得驾驶上路;然而至2014年3月23日前述交通事故发生前,该报废车辆又在公共道路上横行了一年多之久,居然无人查问。这是何道理?!在前述交通事故中,刘金雨驾驶已连续三个年检周期以上未年检而依法强制报废的车辆上路,在禁停路段违章停车并开启车门,对事故负全责,致姚珍桂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第三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案发至今已两个月了,经受害方书面请求、依然未刑事立案,肇事司机刘金雨仍逍遥法外、丝毫不受法律约束。足以彰显其与众不同的特权!这种特权无疑与其岳父赵志斌有关,但一个小小的县级人代表竟然如此“能耐”,也实在令人费解;肇事方背后是否有“保护伞”令人不得而知。

三、 请求

对上述违法犯罪事实进行追查,并追究其责任,还受害人姚珍桂及其亲属一个公道!

检举控告人:姚骁彦

二0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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