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29 14:25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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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5月4日下午6:40左右在香江百货(蒸湘店)购物时,因脚下踩到一水果皮滑倒在地,左手先着地,当时左手腕疼痛难忍,卧地难起,我急叫服务员,我可能骨头断了,快叫保安来,当即来了两位保安将我扶起到服务台,服务台二位领导立即决定将我送到就近市中医院照片治疗。我考虑他们医院对骨科不够专业,提出到正骨医院,他们便将我送到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经拍片子确诊为左手腕主骨和支骨粉碎性骨折。经医院采取保守疗法和药物治疗,疼痛暂时得到控制.
关于赔偿一事我委托我儿子,儿媳妇去工商协会咨询,工商协会陪同他们找湘江百货领导商讨,都因无果。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之规定,特书面提出我的如下要求:
1, 误工费(6000元):
我一直从事牌馆经营工作,现牌馆有麻将机6台,平时经营麻将,字牌,扑克….每天收入最低不低于200元,伤精断骨100天,住院一个月:200*30=6000元
2, 陪护费(7000元)
我老头现在退休金为2200元/月,现在每天是他在陪护,即70元/天,100*70=7000元
3, 康复费(3000元)
由于伤精断骨,行动.生活各方面都受到很大冲击,身体健康受到很大危害。
4, 交通费(720元)
因我受伤,加之医院没有食堂,每天需从家里做好饭菜之后送到医院,中餐,晚餐来回4趟,6元一趟(4*6=24元/天),一个月24*30=720元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