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15 20:34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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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新闻媒体、网民:你们好!
我们七人家住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从2009年起,我们一直不服湖南省郴
州市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一直在奔走呼吁。2013年7月9日,
我们向湖南省政法委提交了涉法涉诉NO.006196号控告材料,材料由省政法
委转郴州市政法委,再转桂东县政法委。期间,桂东县政法委指定桂东法院
公正处理,进行再审此案。今年3月4日,我们向桂东县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书”。到了4月9日,我们再次提交了“对再审申请书的补充——4启参与分配民
事调解书的情况说明”,请求桂东县人民法院公正处理此案,但直到今天,桂
东法院依旧没有处理。
为此,我们将提供所有证据材料,向社会各界呼吁,请求给我们一个公正
的答复;同时请求省政法委对2013年7月9日编号NO.006196号涉法涉诉案悬
而不作处理、没有结果、涉及司法腐败的行为介入调查。
具体情况陈述如下:
2009年4月14日,(2009)桂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退
还炎陵县罗会平、黎友民、罗会阳、罗会斌四股东在桂东刘公山电站的合伙
财产156万元。2010年1月21日,(2009)桂民重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依
法判决王文林偿付炎陵县霍章生、李晨曦、周新发在桂东刘公山电站股金
60.3万元,并在重审中确认刘公山电站是王文林同炎陵县上述七股东合伙开发
的普通合伙型企业。
2010年11月16日,桂东法院以审判委员会名义作出执行分配方案,把我们
合伙股金变为王文林的个人债务;把王文林买掉电站51%股权后剩下的49%
股权,认定为王文林的个人财产;把桂东法院审委会成员之一郭凌云审理的
(2009)桂民二初字第230号、(2009)桂民一初字第38号、(2009)桂
民二初字第171号、(2010)桂民二初字第75号四启庭前调解,一同参与分
配。我们提出异议,强烈反对,但桂东法院仍旧坚持分配方案,只是想通过
协商来处理分配问题,并不是去公正客观的执行判决。
郴民监字第12号裁定书,以王文林有直系亲属在桂东法院为由,把执行案
指定汝城法院执行局执行。汝城法院又以执行分配方案早在2010年11月16日
被桂东法院所确定,
陈述无权变更,未做任何调整,在2011年11月24日再次作出(2011)汝指
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对我们的异议同强烈反对,在2011年12月13日予
以文字回复,陈述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2014年3月4日,我们找出王文林的诈骗证据,向桂东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对四启参与分配的庭前调解,也找出了虚假材料出示法庭的证据,请求桂东法
院再审。介于我们亲历了诸多不公平,二个官司、往返三个法院,历经5年之
久,让我们吃尽苦头,故把详细经过陈述,敬请社会关注。
除再审申请提供证据13份15页外,另查实:
王文林在桂东法院后调到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工作的法官侄女王虹丈夫谭建
强,系湖南郴州众望归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2009)郴民三终字第59
号民事审理中,一人全权代理亲伯父王文林出庭,并以虚假欺诈得来的证据出
示法庭。通过法院,把诈骗侵占事实遮掩,并得到法院裁定的确认。
王文光,是王文林的亲弟弟,在王文林投入资金不超过45.8%股权(有详
细会计帐目随时供查阅),还被王文林独自卖掉51%股权,得193.8万元转让
款后,对当时拥有转让款支配权就住在自家楼上的亲哥,不是去要求退还借
款,而是另邀三个不足10万元的人,去桂东法院同亲哥哥达成庭前调解,得
到(2009)桂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把王文光真假难辩的20万元借
款,月利息2.5%,所生18万元利息的个人非法高借款,通过法院一纸调解书
,合法了。同时,也变为王文光随后疯狂控告桂东法院、控告炎陵股东的一
张王牌。
王文光本金20万元,利息18万元详单:
A、2006年1月19日—2009年5月4日,本金8万元,利息7.9万元;
B、2006年3月20日—2009年5月4日,本金7万元,利息6.5562万元;
C、2006年12月7日—2009年5月4日,本金5万元,利息3.6万元。
王文林、王文光在桂东县城繁华地段各自有高楼大厦四层同七层计2栋。
王文林在2008年9月5日,因车祸造成死亡后,连死者的丧葬费29958.5元都
有本事不付分文。而是唆使亡者家属写控告材料,无任何证据,仅凭一张嘴
陷害他人。以达到把所应赔偿款全部嫁接到他人身上。这是当地富有之家族,
王文林、王文光策划的丧失做人基本良知、让人闻所未闻的稀罕事。
一纸至今都分文未付,在欺诈前提下,迫于无奈的“关于刘公山电站股权转
让协议”,当事人霍章生一次次的喊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三庭付庭
长陈春兰经过一年多的内部审议,对桂东法院2010年11月16日,同汝城法院
2011年11月24日作出的同一内容的执行分配方案,在2013年4月10日陈春兰
代表中院执行局,最后口头答复:“你们的判决是退股,偿付的是股金,你们
的股权已变成了债权,股权归王文林。王文林所有债权人都可来参与分配。
执行裁定没有错。”调查查实:2012年4月13日,我们在桂东法院签收回复的
同时,申诉庭陈述此案涉嫌诈骗。同日,我们赶到汝城法院执行局,执行局
也陈述,此案涉嫌诈骗,中院执行局要他们把案卷重新返回,汝城执行局并
在同日下午整理好所有案卷,交郴州中院执行局,就是后来陈春兰审议了一
年多,于2013年4月10日口头答复我们没有错的那个案。
调查查实: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同王文林侄女婿律师谭建
强私交颇深。曾有人打电话指导下级法院就是要按此分配方案执行。
为什么一个并不复杂的执行案,会弄得如此难以执行?为什么一个诈骗得
来的证据,可演生出系列真的法律依据?为什么一张分文未付的转让协议,
会有着如此无所不能的神奇魔力?为什么欺蒙拐骗者,会如此张狂又逍遥,十
分悠闲的享受着法律支持这阳光雨露?是谁,在玩弄着法律游戏,让司法丧失
尊严,这种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如听之任之,我国的司法将如何取信于民!
作为知法懂法的律师丈夫谭建强同法官妻子王虹,连自己的亲伯亲叔在行
诈骗,不是去阻止去纠正,而是去帮衬去遮掩,这样的法官又如何能秉公执
法?这样的法官,弄着法槌,会让多少百姓胆颤心惊,被逼走上告状之路!
所有证据均是事实,望社会各界调查核实。敬请社会各界整治司法腐败,
打击黑恶势力,还我们一个公道!
投诉人:罗会平, 黎友民, 罗会阳, 罗会斌, 霍章生, 李晨曦, 周新发
2014年5月15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