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08 10:21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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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8日
本报长沙讯 信用卡丢了,却在香港发生消费行为,马女士很着急,“如果卡丢失,不是我本人签名消费,而是被人仿冒签名消费,银行就不承担责任吗?”
昨日,长沙县马女士致电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说她接到银行催款电话,说自己的信用卡3月在香港消费6000多元,至今未还款,她才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但马女士当时不可能跑到香港消费。且她在银行办信用卡时,工作人员说了,按国际惯例不设密码,凭签名消费,该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规定,客户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廖格平律师认为,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中的这一免责内容,对消费者来说有失公允,既然银行规定了签名可作为确认交易的有效形式,且只凭签名不设密码,如马女士丢失的信用卡,在交易中的签名属于仿冒,但银行特约商户都没审核或没察觉,银行不能以信用卡领用合同的约定为自己免责。记者任文婧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