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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危险”物品上公交可处罚

时间:2011-06-08 10:16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2849

   《乘客带蛇上公交车》后续
    2011年6月8日

  本报长沙讯 《乘客带蛇上公交车》报道见报后(详见昨日本报B01版),许多打进本报热线的市民对公交公司“司机没有义务进行提醒”的说法表示不能理解。市民唐先生说,“公交公司说司机是出于安全行车考虑,才对这种行为不加以制止,但有时乘客没投币,司机就会一遍遍提醒。所以不是安全不安全的问题,而是意识问题。”

  长沙市客管处相关科室负责人李先生称,对于司机需不需要对携带危险动物上公交的行为进行制止,长沙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但如果情况特殊,司机应该且是可以出面提醒的。不过,他补充,以前有过类似情况,有乘客带着没有拴绳的大型犬只上公交,司机进行提醒,让他拴好绳子,或赶紧下车,但这名乘客并没听进去,“这种情况下,司机就没有任何办法了。”

  秦希燕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认为,如蛇有毒,公交司机是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制止的。“相关法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乘客违反规定,携带有碍其他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坐城市公交,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乘运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记者王欢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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