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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控告唐昭等5人非法侵犯他人住宅

时间:2014-01-20 11:07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32894

投诉主题:控告唐昭等5人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抢夺他人财物

控告人:刘冬梅,女,汉族,1951年生于衡阳县,现住衡阳市白沙洲塑田村九组民乐花苑B2栋202房。

身份证:430421195110104182 联系电话:18711408368

被控告人:唐昭,男,汉族,现任衡阳市雁峰区人大代表。

身份证:430404197110251070 联系电话:13907349473

控告请求:1、撤销被控告人唐昭人大代表资格。

2、依法严惩被控告人唐昭等5人故意伤害罪,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抢夺他人财物罪。

3、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赔偿一切损失。

控告事实及理由

控告人丈夫王祖益与宁连忠于2010年6月合作分包了衡阳市松林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林公司)民乐花苑B1、B2号楼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工程于2011年5月完工。由于松林公司出现危机,原公司负责人朱国生、王松清将民乐花苑B2栋202室抵扣给控告人丈夫王祖益作工程款,控告人全家也已入住。

2012年12月2日9时,后任的伪松林公司法人代表唐昭(经查属非法侵占)安排公司员工以戴斌为首的4人闯入控告人民乐花苑B2栋202房,强行收回控告人该房屋,不分青红皂白翻箱倒柜,气势汹汹,座椅板凳一片狼藉,连同一台没有使用的装有28000元现金的洗衣机丢在门外,28000元现金被洗劫一空,案后这群人就扬长而去。当时只有控告人媳妇和孙子在家,待控告人回家知道情况后随即到伪松林公司办公室问明真相,被控告人即对控告人进行殴打,致控告人右臂断折两指,经法医鉴定为暴力所致的轻伤。因唐昭是人大代表,派出所附和他,既不立案侦查,也不锁定证据,被控告人也不对控告人进行及时医治,控告人得不到现金工资,又遭受如此伤害,控告人无钱医治,走投无路,承受巨大的痛苦,现已造成全手残废。被控告人还扬言说他对控告人的伤害就像单车撞死一条狗。控告人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都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使控告人进行民事诉讼,给控告人造成长期诉累,实际上都是被他人大代表的保护伞所遮挡。

控告人认为:1、被控告人既不属当地人,又对当地没有贡献,还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违法乱纪,被控告人完全没有当人大代表的资格,定属贿选,请相关部门予以严查,撤销其人大代表资格。2、被控告人故意伤害,应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244条、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第5条的法律责任。3、被控告人涉恶式的非法侵犯控告人的住宅应该受刑法第245条的后果。4、被控告人打砸控告人私人住宅,洗劫28000元现金,已构成侵犯私人财产罪,应受刑法的第268条的制裁。

呈:中央巡视组

控告人:刘冬梅

2014年1月20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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