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4 22:35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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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沅陵县交警大队一中队副队长张新包庇纵容
尊敬的省领导:
兹有沅陵县沅陵镇(白田乡)茶叶溪村村民文科,男,1968年6月15日生,身份证号:433022196806151210,电话:15387459257,与公安局退休干部唐世兴(住址:龙泉路49号,居民)于2013年12月20日七点五十至八点三十分在辰州西街古城交叉路口车辆相撞交通事故一案(唐世兴是小轿车,文科是两轮摩托车),在场民警张新(一中队长)在办案中过程明目张胆,包庇,纵容唐世兴存在以下几点:
一, 法院在多次取证中,张新(张新的父亲与唐世兴的父亲原来在派出所工作)出示的不是全面录像,对唐世兴有利的录像就出示,当事人双方的车辆经过,相撞,唐世兴的轿车离开出相撞地点大约二十米,都没有放出来,因为发生事故是在摄像头下面,不可能拍不到,张新出示的录像是用手机对着电脑拍的录像,故意跳过重点。
二, 对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未进行酒精检测。出事后未对车速进行检查。我开了十多年车,在学车时,培训开会是这样讲的:一看:就是看有没有行人过马路,我没有闯红灯;二慢:车速度要慢,要礼让行人;三通过:不能在十字路口停在中间,阻挡交通,与他人搭讪,交谈。我的摩托车已经过了中间的隔离带,到了第一车道,车头已经到了车道边上,唐世兴的车速飞快的开过来大约七八十码,与我车相撞既没有踩刹车,也没有控制车速,如果当时往右边打一下方向盘(当时没有任何障碍物),也不会出现这样的安全事故。我没有闯红灯,唐世兴可能喝了酒(由于没有做酒精检测),但是肯定创了红灯。
三, 恃强凌弱,当时过了大约十多天,张新把我叫到交警中队,他说:由文科负全部责任,唐世兴无一点责任。由于出现交通事故,我太相信交警了,以为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是由于唐世兴是公安局干部,他到处活动,所以最终我负全责。我拿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张新骂我混蛋东西,还气势汹汹地要打我。
请求省领导给我提取事实,全面的录像,作出公正判决。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