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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余坪乡林业站林业派出所严重渎职

时间:2014-03-21 03:14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21167

平江县余坪乡林业站及林业派出所严重渎职

关于余坪乡林业站及林业派出所所长渎职犯罪的举报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名张坦生,男,65岁,湖南省平江县余坪乡万洞村梅冲组农民,因被逼无奈现居住于平江县城关镇。 我今天要举报的是平江县林业公安局余坪乡派出所所长方茵俊和余坪乡林业站。作为派出所所长方茵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担任领导职务,不但不依法依规办事,反而包庇纵然毁林的犯罪事实,对于举报人更加打击报复。而林业站没有做好护林,育林的工作,反而对于村民肆意砍伐树林的事实视而不见,造成现在村内各山地杂草丛生,无林木可寻的景象!

具体事实为:

1,1985年,我响应政府号召,在自留地开垦挖山造林杉木林28.6亩,并经林业部门验收认可,颁发相应证照,也取得了国家有关贷款的支持。在造林二十年后,山林长势较好,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山上间伐出售后才稍有盈利。而时至2004年正月十六,村民邹得意在我造林山附近开荒种桑树时,因违章点燃茅草而引起山火,导致我以及相邻的九户村民开垦的山林共计58.5亩的山林被烧毁。事发后,林业派出所展开调查,而邹德意为躲避责任不知去向。经过公安机关聘请技术人员鉴定此次火灾造成我今天要举报的是平江县林业公安局余坪乡派出所的所长方茵俊和余坪乡林业站直接经济损失14080元。后在法院委托下,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确认烧毁我的造山林24亩,成材杉木1300余根,造成我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800元。由于我在此次事故中受损最大,于是我多次提供线索要求派出所所长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然而方茵俊却不理不睬,一直拖了三个多月。更加令人气愤的是对于此案的派出所既未向上级部门汇报,也未追究邹德意的刑事责任,而是以方茵俊说的所谓的行政处罚1500元了事。随后几年,我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该案,县林业公安也重视并且立案,后两次进我村抓捕邹德意,但是每次都被’幸运‘的逃走,其实是有内部人员通风报信。而直到目前为止,长达近十年时间,邹德意都未对给我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任何赔偿。

2,2002年至2006年期间,当地发生大量盗伐林木事件,而本村村民兰要龙是一个典型,其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乱砍乱伐杉木林15亩,造成了大面积林地荒废的严重后果。而林业派出所及林业站对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视若无睹,不但隐瞒上报而且不依法处理。这极大的纵容了村民盗伐乱伐的行为,以至于在最近几年里,仅仅在万洞村范围内,大部分的国有林木也因为这样被乱砍乱伐所毁掉,而林业站和林业派出所却始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已经造成当地山地荒草丛生,国家林业资源严重流失的极其恶劣后果。

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邹德意点燃茅草导致山林烧毁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村民兰要龙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情况,已经涉嫌构成了盗伐林木罪,依法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方茵俊明知邹德意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刑法追诉,已经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林业站的领导及其主要负责人明知道村民未经批准违法盗伐林木,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国家林业资源受重大损失,已经涉嫌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各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惩治黑恶势力,还社会以公道!!!

举报人:张坦生

2004年3月20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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