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21 14:42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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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缘由及经过:本人为株洲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原株洲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一名临时工,于2009年10月和原株洲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当时人才服务中心隶属于人事局的二级机构,后因人事、劳动合并,我的劳动关系被转入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日与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仍在株洲市人才服务中心工作,合同期为两年,2013年8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我继续在株洲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工作到3月1日(工资照常发放),期间株洲市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我本人也没有收到公司任何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电话或书面要求。
2月24日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司提出补偿自劳动合同到期日(2013年8月1日)起满一个月(2013年9月1日)至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工作“最后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当时负责管理我合同的工作人员宋承刚向我表示是因为他工作量大,工作忙,忘了,他说同属人社局系统,大家好商量,忘我理解下他,并提议要我变通下,到时候给我去办失业保险,要我不要申请双倍工资补偿了,本人当时就以失业保险和这双倍工资是两回事为由拒绝了该提议,他表示那要先和领导汇报下情况,到时候在商量怎么处理。
3月6日,本人再次找工作人员宋承刚,他还是继续试图说服我,提议变通下,到时候去给我办失业保险,这个双倍工资的事就理解下算了,在本人坚持不同意的状况下,他说那你要这样就去劳动仲裁告。
3月7日,本人依法按要求向株洲市劳动仲裁院替交了劳动仲裁申请。
3月12日,株洲市劳动仲裁院通知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工作人员以“同事”的口吻说,你这不是要我们自己打自己吗?并说你这个就不安排开庭了吧,且他告诉我开庭与不开庭一样,如果对方不执行一样需要去法院起诉,我当时以为派遣公司要我走仲裁院只是需要走个程序而已,况且我本意也没想和工作单位闹到法庭见,只是想实现我合法的诉求,所以我说那就先不安排仲裁庭开庭,到时候和派遣公司沟通下再说。
3月12日有株洲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同事给我来电做说客,意思是说年青人不要只看到眼前一点小利益而故意和单位闹,把关系闹僵了,这对以后你的工作都会受影响,并说就按派遣公司的提议去办失业保险算了,本人谢绝了该同事的好意。(本人表示不解,何以合法诉求变成故意去闹事,何以把一切的不快原因推给我这权利受侵害者,他们为何不痛快依法支付我的诉求)
3月13日下午,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电话,说某领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劳务派遣公司的分管领导)要我有空去他办公室一趟。
3月17日去拜见该领导,本着尊重之与欣喜之心,我想这领导应该会给我快速落实处理我的诉求,毕竟他还是我原工作单位的最高领导,应该会依法给我这“老员工”办理,可结果却大出我的意料,交谈中该领导甚至一度激动的敲打桌子,说我钻牛角尖,去仲裁院告劳务派遣就是找他麻烦,故意和他过不去,因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动仲裁院都是他分管,说仲裁院不接受我案子,我质疑他,问为什么不接受我的案子,我说人社局是一个为民做主的政府机关单位,下有监察支队、仲裁院等机关都是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同样是一名劳动者,为什么当的权益受到侵害不能通过仲裁维权,难道是因为侵害我的主体变成了自己的下属单位就另类对待了?他更放言要我直接去法院告,说他百分百能打赢这场官司,没侵犯我的权益,意思是说:工资照发,工作环境没有改变,只是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我不知道该领导的对劳动法是如何解读的,超过一个月没有续签,没理由申请双倍工作请求?我在此质疑,那按该领导的意思签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何意义,只要劳动者不懂得维权,就可以这样一直工作下去,而当劳动者懂得维权提出异议时,就只要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本段述说意思有录音为证)
3月17日与该领导交谈不欢而散后,本人去了株洲市仲裁院,请求安排开庭,按规定程序办理,但此时仲裁院以庭院安排已满,无法在自12日受理以来45天内给我做出裁决为由,拒绝安排开庭,说要我去法院起诉,我不知道是不是上述分管领导的吩咐,因为在交谈中他明确表示仲裁院不接受我的案子(有录音为证)。
补充说明:交谈中该领导提出是我自己主动提出辞职一说,的确,当我提出诉求后派遣公司提出要与我补签劳动合同,此时我没有同意,原因有两点:1、我的权益受了侵害。派遣公司未按劳动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侵害了我的权益,我不希望与一个侵犯我权益的公司继续合作,就像打人一巴掌,然后道歉的做法不是所有人都接受。2、用工单位未履行工资增长承诺。本人虽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但工资并不是按合同上所写,而是以用工单位(人才中心)和本人协商为准,也就是说工资是用工单位说了算,本人被招聘工作时,用工单位的领导除支付协商的月工资外承诺以后以每年增加100元的工龄工资做为我们临时工的工资增长标准,但实际是2012年履行了该承诺,而2013年、2014年用工单位并未按要求履行承诺。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并在此提出几点质问,同时也希望有法律方面的朋友愿意提供帮助。
1、 我本人的诉求理由清楚,法律依据明确,为什么要百般刁难,是故意拖时间?还是真认为没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2、 上述中的领导何以如此大的底气与口气,说仲裁院拒绝受理我的案子,说分分秒秒与我法庭见,并百分百打赢官司
3、 我质疑仲裁院拒绝为我开庭的理由,据我了解45天的有效时间应该是用来督促仲裁院在接受案子后快速的为劳动者做出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何以到我这成了拒绝我的理由了?还有既然接了案子怎么就庭院已满,无法安排开庭了?
4、 人社局作为民做主的政府机关单位,其职能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并深得劳动者口碑,为何该领导的处事竟是如此?此做法是否比知法犯法更为恶劣?
5、 我虽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但我并不畏惧某人的恫吓之言,因为我相信法律,也相信政府,更相信社会是公平的,法制的,我愿意法庭见。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