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06 17:02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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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驾驶一台粤B4UR76小车于3014年2月12日在太子庙三和乡樟树州与廖某某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报警由太子庙镇交警支队受理并扣车,事故造成廖某父女两人轻伤,经医院救治伤者于2014年2月18出院休养至2014年3月3日去往太子庙交警对结案,事故发生到3月3号协议结案时已半个多月交警已事务繁忙为托词拒不出据事故认定书情况下(依照条例第 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 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以扣车要挟我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我方被迫接受并付完全部医疗费及误工、陪护费等等人伤方面费用,并双方签署赔偿协议书,但是伤者要我方修好其三轮摩托车我方同意,但交警就强制扣押人伤赔偿协议书,我方认为这种行为实为不公,既然我已经付完全部医疗费协议书应当交由我方保管其付款证据证明,当事交警无权进行扣押机动车及相关文件证据资料行为有违交通法相关法律法规。希望有关领导能帮助我主持公道!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