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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怀化监狱在职干警开办公司搞诈骗

时间:2014-03-04 16:39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18172

 

被举报人:仇玲,女,苗族,1971年12月22日生,洪江市人,怀化监狱在职干警,住怀化市湖天南路63号监狱家属区,公民身份号433021197112220080。

被举报人:王洪斌,男,汉族,1968年12月生,洪江市人,怀化监狱在职干警,住怀化市湖天南路63号监狱家属区。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681211011X。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诈骗罪,请求有关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仇玲身为怀化监狱在职干警、国家公务人员,公然违反国家关于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开办公司的规定,于2011年4月19日注册成立“怀化阿丽达珠宝有限公司”,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即仇玲一人出资并自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珠宝首饰经营活动。怀化阿丽达珠宝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本,但仇玲根本就没有投入货币资金,公司注册资本严重不实,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怀化阿丽达珠宝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不固定,一会儿这一会儿那,场地是租来的,人员临时聘请,而且打一枪换一炮,经常变换地点,伺机诈骗他人钱财,放任这种公司存在,将危害社会,不知有多少人要受骗上当。

二、诈骗罪。

1、仇玲公司根本就不具备开展加盟业务的条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仇玲开办的公司并不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没有管理能力,更没有任何直营店,不符合开展加盟业务的条件。其明知这样的公司不能允许别人加盟,却拉拢我加盟,完全是为了骗我的钱。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2、仇玲虚构珠宝价格。由于仇玲规定珠宝价格只能由她定,我无权定价,她按价格的2.5折卖给我。因我不熟悉珠宝,仇玲就把价格定高的离谱,如一款首饰实际价值也许就几十元,仇玲却按几千元卖给我,其骗术很隐晦,我很难发觉。

3、仇玲交付的珠宝以次充好,甚至是完全的假货。仇玲交给我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三、非法占有。

我一次性交付全部货款37万元,仇玲只先给我20万元的货,之后我发现货物有问题,叫仇玲把剩下17万元货款退还,仇玲拒不退还,实为非法占有。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仇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举报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到公安,司法等部门举报,但各机关部门只是推诿,我这老百姓能拿仇玲夫妻这样的公务员怎么办?谁能管管?

举报人:吴德好

2014年3月1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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