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2-20 15:20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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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县法院行政庭王先红、周志坚不准司法鉴定,不准证人作证故意造成冤假错案
城步县法院黄先红周志坚在审理本案中,违反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审理本案后才知道审判长黄先红父亲黄成志涉嫌包庇办案凶手刘盛源等人,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审判长黄先红而不自己申请迴避,违反法律程序。
彭毅是在检察院问中被他们几个人打死的,公安局刑侦大队调查了相关目击证人,写了报告请求立案,公安局局长申松能不准立案。
彭贤佑肖月玉委托控告人向网上发帖举报,在街上帖小字报的人是彭贤佑肖月玉。公安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控告人帖过小字报,应该行政拘留的人是彭贤佑肖月玉。而不是控告人。根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城步县法院应该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故意不追加第三人。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规定,应当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
控告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了笔迹鉴定,城步县法院黄先红周志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风险提示规定,不准证人出庭作证,不准司法鉴定笔迹。
城步县法院黄先红周志坚认定了公安局提供五份至关重要证据,是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接下来通过司法鉴定出摹仿彭毅字迹是谁伪造的,彭毅命案究竟是自己外出摔死的?还是被办案人员打死然后抛尸的,只要鉴定彭毅笔迹是不是本人亲自签名就可真相大白。
而在审理本案中,周志坚说,“是我不准鉴定笔迹”。
黄先红、周志坚不准证人出庭作证,不准司法鉴定笔迹,光天化日之下公开办黑案。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第三十三条规定, 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王先红、周志坚身为行政庭法官,理应秉公执法,在审理本案中执法犯法,,故意造成冤假错案,是司法机关的害群之马,请求上级纪检监察依法作出开除处分。
举报人 杨宗才
2014年1月9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