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5 11:01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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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依法解冻,并归还我个人存款的
报告
嘉禾人民法院
我叫雷光付,;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禾县普满乡大元山村二组。
2010年11月24日,贵院突然冻结了我妻刘知秀存在嘉禾普满信用社一定五年的6210元存款。事后,因我爸病重取款得知,贵院是执行[2004]嘉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结果。为此,我请求:
一, 请求贵院依法解冻,归还我的6210元个人存款。
二, 按我原来的定期存款年限支付款利息。
三, 赔偿我因此所造成的误工,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
四, 赔偿我爸病重而贵院冻结我无法冶疗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2004]嘉禾一重字批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于2002年7月18日在嘉禾县普满乡东兴煤矿投资150000元。2002年6月6日是,大元山煤矿工人雷丕子在煤矿做工时不幸被伤,法院判决由东兴煤矿的合伙人连带赔偿累丕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从而将我列为被告,并判决我对雷丕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主体错误。第一从2010年12月23日住进桂阳中医院,第2天经取款得知已被法院冻结,在几天之内病情加重身亡,法院对我造成极大损失。第二,我从末在普满乡东兴煤矿入股,对于雷丕子受损,我不应是义务赔偿当事人,对此,由股东煤矿原负责人雷原汉,雷金喜证明。第三,投资东兴煤矿是我与我同村同组的雷当付而不是雷光付,【2004】嘉禾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将雷当付与雷光付混在一谈,这是事实认定不清和诉讼被告主体错误。第四,贵院判决书雷光付是35岁,我实际上是44岁根本就不存在是事实。第五,虽然贵院的判决将雷当付认定成了雷光付,但自雷丕子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来,我从未收到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否则就避免了雷当付与雷光付张冠李戴的情形出现。第六,我以多次在法院调解无效,还要求只给本钱给我们,不但不认错而且态度相当恶裂,负责人肖成忠还赶我们走,说没有我们说话的权利,把我们百姓欺人太盛。
鉴于上述情况,贵院冻结我的个人存款是不妥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以达上述所请。
此致
报告人: 雷光付
二0一一年元月十日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