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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停止非法开采,还我水源!”

时间:2011-04-14 16:24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4235

  请求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农民用水一事的报告

  主题:停止非法开采,还我水源!

  尊敬的领导:

  我们都是浩塘乡朱美村村民,就我村金龟塘小组,五组非法开采一事,向乡党委书记、乡长汇报,同时要求停止非法开采,还我水源!

  我村人口众多,人均耕地少且偏运,我村的农业生产的主要水源就是大留水库和所处金龟塘小组和五组森林储蓄水。由于大留水库老化、水渠没有硬化、加上我村与大留村多年因水库放水关系恶化,我村受益水库的基本农田也在慢慢的变少,特别是在我村背面的绝大部分基本农田,受害最深的是塘里小组。现在更可恶的是金龟塘小组和五组储水森林(原村农场)又在大肆非法开采,破坏水源系统工程,基本农田用水和饮用水都受到严重影响,基本农田就会再次减少。我村2000多口人的将出现严重的生存问题,造成后果严重!

  我村金龟塘小组、五组的干部及部分村民,在开采商利益攻势下签定了开发协议。早在开采前期我村就有许多群众上岭阻止过,但开采商不当不停,而且变本加厉,同时威胁和报复一些敢于谏言的群众。大肆非法开采,这样破坏了水源,就可能引起水土流失;没有了水源,我们的人均耕地就会更少,我村70%的基本农田会没有保障,很多人就会面临无地可耕,失业!还有一个毫无疑义的事实是水污染问题,我村中部的一口大水井就受到了影响,水井已污染,出水量也减少。无奈我们只有向乡党委、乡政府反我们的情况。

  为止事我们查找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指出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第三十八条也明确指出: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三、《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明确指出:“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恳求:停止非法开采,还我水源!同时追究相关行为人的责任。

  敬礼

  浩塘乡朱美村村民

  2011-3-20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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