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5 18:15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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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3-15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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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2月在湖南易安置业有限公司的楼盘—森林公园1号购买一套合同面积为92.86平米的17楼住房(住房共18楼),并于2009年底交房。
2011年3月4日,本人收到开发商邮寄的“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函”,“补充协议”标明本人的房产面积为97.8平米,面积误差比为5.32%,远超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的规定,本人咨询开发商,开发商的解释是:
1、实测面积比合同面积在阳台面积上多3.42平米,在公摊面积上多1.52平米(由于实测面积增大公摊面积也增大)。
2、开发商报建时本人的阳台计划为露天阳台,不算面积,后面建成部分露天、部分半封闭,半封闭阳台要算一半面积也就是要本人补的3.42平米。
本人认为实际存在问题:
1、开发商修建与报建计划不符,且没有书面告知购房者,严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2、本人住房的设计和楼下所有的住房设计一样,再说本人不是顶楼,不存在阳台全部为露天的说法。
3、购房合同约定住房面积差异处理为:“以产权等级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价,多退少补(在交房时一并办理)”,交房时间为2009年底,而收到“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函”时间为2011年3月,远超过约定时间,认为开发商要求签定补充协议无效。
4、本人半封闭阳台(开发商称计划为露天阳台的)楼上(全封闭)作为18楼住房的室内面积算给买主,开发商明明知道露天阳台已经为半封闭式阳台,在销售时,却告知买受人为露天阳台,不算产权面积,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5、本人在购房时,销售人员告知此房是按套计价,但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却按面积核算,为此本人提出过疑议,但销售人员告知,这是国家统一的合同格式文本,且所有条款均是开发商单方填写合同内容,仅仅要求本人签字,存在霸王条约行为。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