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4 15:36
来源: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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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10年11月24日11时
交通事故地点:宜章县道黄太公路五甲村路口
肇事车 湘L49372 号重型自卸货车
肇事车主:黄华利(宜章县迎春镇欧联村5组) 肇事司机:黄新红(宜章县迎春镇欧联村5组)
执法交警:欧阳科 警号:152882(宜章县交警三中队)
当事人:周小军(宜章县东风乡龙江口村5组)
事发经过:
到达事故现场处理的交警欧阳科,警号152882在问了肇事司机是否需要拨打120电话,在得到答案为“不需要”之后,自己也未拨打120电话救助重伤的我,以至于一再耽误宝贵的抢救时间。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居然也是这样的冷漠,没有把人民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由于我的伤情严重,我在宜章县黄沙镇医院做了急诊检查后就马上转到了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120急救中心救治,在重症监护室住了一周,当时已经确诊我左侧头额部撞伤,多处颅底骨折,左眼失明,左肱骨骨折,左尺桡骨双骨折,右小腿胫腓骨骨折,并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在2010年11月26日为救治我的左眼视力,进行了开颅左侧视神经管减压术,之后车主就在垫付住院费用上一再拖欠,以致我的治疗得不到顺利有效地进行,尤其是2010年12月1日我从重症监护室转骨科病房后,在我的身体逐渐好转经医生检查评定身体各项指标可以进行骨科手术后,由于车主在手术费用上的一再拖欠,导致我的骨科手术直拖延到12月8日才最终进行。手术后已经欠费,但是肇事车主也没有及时补交住院费,当住院费已经欠下5000多元,院方说再不交费就要停药了,经过我的家属一再打电话催促,车主才托人补交了3000元的住院费,之后就一再的欺骗我们,再也没有补交欠下的医疗费用,以至于在我手术后的第六天被停药,并且没有了任何的后续治疗。
而这时拨打交警152882的电话求助,他不但不催促肇事车主来补交医疗费用,反而跟我们提事故的责任分担,说什么责任双方各承担一半,然后就随便把我们打发了,再拨打他的电话就再也不接了。反而打电话来催促我们赶紧把他在处理事故当天没有拖走的摩托车送过去,说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定要用,而我当时躺在病床上根本不能动,必须要两个人来照顾我,我的父亲和弟弟根本没有时间去交警队处理这件事情。后来还打电话给我们说要给双方调解,我的至亲都在医院照顾我,根本没法去,只能委托了一位堂哥和表哥一起前去商量,对方想私了,因为交警明显的偏袒肇事车主方,我方坚持一切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然后就不欢而散了。后来交警队和肇事车主在未经得我方的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将肇事车辆湘L49372放行了。不知道肇事车主和交警队进行了什么样的筹划与利益交割,能这样无视法律法规。因为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这里早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但是我的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他们也敢藐视法律的权威,真是到了令人发指的境地。
我于2011年1月2日出院,出院前欠下的3000多元医疗费用也是我方垫付的,因为肇事车辆已经被放行了,肇事车主就无所顾忌地扬言再也不出钱了。
我方在2011年2月18日才拿到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离责任认定书上显示的时间2010年12月20日已经整整过去了近两个月,更让人气愤的是居然让在事故中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并且深受重伤的我承担主要责任,而让违反交通规则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企图逃逸的肇事司机黄新红承担次要责任,
这样的交通执法,朗朗乾坤下难道还有法律的半点威严吗?在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件事情上,交警欧阳科也存在很大的猫腻,明明责任书早已经下达,他却一直拖延到年关前几天才打电话给我方去拿,这早已经过了交通法规定的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如责任双方不服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的期限,这是交警欧阳科的玩忽职守。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欧阳科对我进行过一次谈话并做了笔录,我明确的提到是事发当时我在三岔路口已经转好弯并行驶在自己这边的道路上被迎面而来的湘L49732左侧车灯后的车门和前轮挡板擦碰连人带车被带出20多米远,这在现场附近的也有五甲村的目击者可以作证。
我堂哥到了现场后也对湘L49732的左侧车灯后的车门和前轮挡板的擦碰留下的痕迹用手机拍照作证。但是到了责任认定书上就变成了是我与湘L49732的左后轮相撞,这明显于事实相违背。也就是这一点直接导致了该责任认定书上的主次要责任承担方的颠倒。
其后我方向宜章县交警大队反映责任的认定和事实不符,而交警大队的副大队长给出的答复是他处理该案件的时候也没有看清楚下面交上来材料,出现这样的后果他也没有办法。试问作为交通事故的仲裁者在处理交通案件时能马马虎虎处理吗?而且在知道处理出现了问题以后还没有半点要纠正的意识,有这样的领导,难怪下面的人也敢胡作非为了。下面的人知法犯法,而领导者却还在一味的偏袒,实在是让我们老百姓蒙受不白之冤也无处伸冤呀!
我向郴州市交警支队提出复议到现在将近一个月了,没有任何答复。也向郴州市交警支队纪检委投诉到现在也是杳无音讯。我是一个农村家庭的顶梁柱,现在连自己的日常生活还要家人照顾,谈及养家就更难了,相对于肇事车方和交警中队都是弱者,面对这样情况难道我没有气馁,我相信在这个讲法律、讲和谐的社会,一定会有愿意给我们老百姓以公道的人和父母官。
当事人:周小军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