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叫邓月英,女,年已8旬,文盲。住株洲市醴陵东正街25号。
2010年9月9日,我的老伴张洪早不幸逝世,全家一片悲哀。为了使老人早日安息,我们决定响应政府号召,将遗体火化,根据殡仪馆火化程序,须有社区居委会提供的《死亡证明书》。为此,我们委托代理人到文庙社区居委会开具,文庙社区居委会却以我家及代理人家没有交垃圾清运费为理由拒绝出示。
事实上,文庙社区居委会从来没有对我家及代理人家提供过任何垃圾清运服务,也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服务承诺。况且,垃圾清运服务是有偿的,没有提供服务怎么就要收费呢?这不是强买强买的恶势力行为吗?我的代理人实在是想不通?而老人的后事必定要安排啊!被迫无奈之下,我的代理人不得不作出违心、且不情愿的掏钱换《死亡证明书》的决定(钱还是借居委会工作人员的)。
由于我的委托代理人久去不回,只得又委托人前去文庙社区居委会,我委托的人看到工作人员如此无理,义愤填膺,怒不可揭,只得夺取《死亡证明书》,才使老人得到安息。
社区居委会是一个居民自治组织,为辖区居民证明等服务是应尽的工作职责,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回避这种职务的行为,都是不履行职务的行为,也是不作为行为;以此为要挟,达到另外一种目的则为敲诈行为 (法律解释: 敲诈钱财—依仗势力用暴力、恐吓手段,或滥用法律或官方职权等,从一个不情愿的人手中索取财物) 。由此,来龙门文庙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行为已经符合敲诈钱财的要件条件。
文庙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居民证明等服务,与垃圾清运服务交费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两者是不能并论的,前项是应做好的工作,后项是应该做的工作;
为此,对文庙社区居委会向辖区居民的敲诈钱财行为,特向上级组织予以投诉,并对责任人依法查究,以此为鉴;并期待所有工作人员能站在辖区居民的位置进行工作反思,转变工作作风,为建立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打造平安醴陵而努力。
株洲市醴陵东正街25号 邓月英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